微信
易尚教育

微信号:yishang

19198828153
事业单位法律知识:关于盗窃罪的认定问题
作者:巴中 来源: 时间:2020-11-24 14:57:17 阅读:455 分享至:
四川公务员备考课程四川公务员考试交流群

易尚教育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《关于盗窃罪的认定问题》,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。

盗窃罪,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265条。根据法律规定来看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,侵犯财产罪(取得型)是指故意非法地将他人私有财产据为已有。因此,盗窃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手段,转移为自己占有。

他人占有:1、包括合法占有和包括非法占有。合法占有不难理解,比如我们花2元钱,去商店购买一瓶矿泉水,这时我们对这瓶水的占有就是合法占有。即使他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,也不允许我们将他人占有转为自己占有,也就是说刑法禁止黑吃黑的行为。比如甲将易尚教育的一批办公材料“自己拿走”,藏匿在自己家中。乙发现后,又将这批办公材料“自己拿走”。问乙的行为怎么认定。答案显而易见是盗窃罪,虽然甲的占有不是合法的占有,但是乙将这批办公材料自己拿走,依然是盗窃的行为。2、包括现实占有和拟制占有。现实占有简单来讲,就是实际控制财物。比如我们拿在手中的手机。拟制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,物品没有处于人的控制范围之内(物理上的控制范围),但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和习惯可以推知,该财物有人占有。比如易尚教育的员工张某,根据公司安排,前往离家2000公里以外的河北授课。他将自己的自行车,停在自家楼下。虽然张某离家2000公里,失去了对该自行车的实际控制,但是该自行车我们依然可以推知还是张某的。

随着刑法理论的进步,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承认了公开盗窃的情形。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并且利用平和手段取得财物,就是盗窃罪。比如甲入户盗窃乙(乙年事已高,身体多病),在甲翻找财物的时候,乙惊醒。但是乙呆在床上不敢下床,并哀求甲不要拿走财物。甲置之不理,继续翻找财物,并拿走。盗窃罪的平和手段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区分点。即对人暴力,又对物暴力,是抢劫罪。只对物暴力是抢夺罪。

破坏他人占有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,建立自己的占有是盗窃罪的既遂问题。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,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。

试题回顾:李某深夜下班途中,见马路边一男子醉酒倒地,神志模糊,随身携带的钱包洒落一旁,佯装熟人将男子扶至马路旁,将皮包取走(内有现金5000余元,银行卡若干),李某的行为构成( )

A.盗窃罪 B.抢夺罪 C.诈骗罪 D.抢劫罪

解析:A。盗窃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较为平和;抢夺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对物暴力,对人具有危险;诈骗罪强调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;抢劫罪强调对人暴力,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。故本题为A。


相关内容推荐